2005年9月1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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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制中收了53万“拜年钿”
诸暨市经贸局原局长一审获刑13年
肖万之

  本报讯 日前,诸暨市法院对该市经济贸易局原局长赵利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受贿53万余元的赵利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赵利明原系诸暨市人大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诸暨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曾任诸暨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市经济贸易局局长。诸暨市检察院指控,1998年至2004年间,赵利明利用职务之便,在下属企业转制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53.8万元。
  1998年至2003年6年间,诸暨市新旦制衣厂厂长郭某(兼任市防腐管道厂厂长)为了感谢赵利明在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关照和帮忙,在每一年的年底时分,都去赵家拜年并送上“压岁钱”,数量也从一开始的1万元加码到2003年的5万元,共计15.8万元。
  2004年上半年,诸暨市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骆某为感谢赵在其企业转制及资金周转等方面的帮忙,先后3次送给赵利明现金共计22万元。
  此外,在企业转制等工作中,赵利明还先后收受王某、施某、郑某的贿赂款10余万元。
  2004年11月,赵利明听到风声,感觉不妙,就退还给其中3名行贿人16万元,企图替自己开脱。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赵利明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揭发了市经济贸易局副局长江某的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属实,现江某也已被移送起诉。法院认定赵的退款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退赃,但是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属于立功,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